刘某诉李某离婚案
案件经过:李某与刘某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初便登记结婚,婚后半年刘某才得知李某曾有过婚史,刘某无法接受要求离婚。李某遂提出返还彩礼、婚戒等物。
刘某找到笔者说明了要求离婚的意愿并详细叙述了事情经过,询问关于彩礼、婚戒是否应该返还等事宜。笔者为刘某起草了离婚起诉状,将李某告之于法院。笔者认为,两人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固,了解不够,导致感情破裂。至于彩礼的返还不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的情形,财礼不应返还。婚戒属于李某对刘某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行为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本案李某已将婚戒交与刘某,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婚戒属于刘某个人财产。
该案在庭审前,法院组织了调解,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对于彩礼,刘某做出让步自愿返还,婚戒不予返还,本案以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