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丽律师亲办案例
故意伤害,被害人有过错被告获轻判
来源:孙志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8-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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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翟某与几个同学聚会,与邻桌的刘某及其女友发生口角,被害人刘某觉得在女友面前丢了面子,于是,在双方争吵完毕后,又拿起啤酒瓶来到翟某的桌前向翟某头部砸去,翟某及时躲避后,抢过刘某的啤酒瓶向翟某头部砸去,造成刘某鼻骨骨折,后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为此,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裁判结果

翟某家属找到我所,要求为翟某辩护,担任翟某的辩护人,我接到案件后,通过与嫌疑人会见,详细了解了案情经过,然后到检察院阅卷,仔细核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是否在卷,积极与被告人及其家属沟通,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成功为被告人进行了辩护,法院一审判对被告适用了缓刑。

律师辩护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翟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河北方信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翟某母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翟某的辩护人,经过查阅本案卷宗,会见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涉嫌的故意伤害罪罪名及查明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针对被告人量刑及处罚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案的被害人刘某对本起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本案的起因,是因为被害人及其女朋友在饭店就餐时,因其女朋友去洗手间与本案被告人发生一些误会,被害人得知后,到被告人的餐桌前理论导致矛盾升级,后为了在女友面前挽回面子,二次又到被告人餐桌前持啤酒瓶对被告人进行殴打,被告人在反击中,发生了斗殴,致使被害人不幸受伤,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在与被害人女友发生争执后,并没有轨迹的言辞,而被害人在听取了其女朋友的陈述后,没能了解事实真相,很好的控制自己的情绪,主动来到被告人就餐的餐桌前吵闹,之后,二次返回被告人餐桌前同时手里就拎了一个啤酒瓶(这一点在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女朋友的询问笔录中可以印证),辩护人认为,这个啤酒瓶是导致后来发生严重后果的重要因素,由于被害人拎酒瓶的行为,使被告人产生本能的防护心理,且导致双方情绪都激动到了极点,以至发生了严重后果,当然,对于致使受害人受伤,被告人并不回避其伤害的故意,但是,受害人对矛盾的激化负有责任,如果受害人能够理智化解误会,而不是采取一些过激的言语及行为,相信这起伤害案是不会发生的。由此,辩护人建议法庭依法考虑被害人的过错这一情节,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二、本案的起因并非是因为我的当事人而引发,在这起事件中,被告人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之前从未受过刑事处罚,这次事件的发生,属于不理智而导致的激情犯罪,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三、案发后,被告人主动认罪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同时其本人及家人积极筹措资金主动向受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有悔罪表现,并且在事后也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恳请法庭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诉罪行,主动认罪、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伤者,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其案件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辩护人恳请法院对被告人从轻量刑,给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参考并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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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志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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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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